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8339号
原告:陕西东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与明光路西世融嘉城22号楼2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8094813。
法定代表人:谢楠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玄,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大天国际1幢1单元1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7092D。
法定代表人:李泽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东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东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东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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