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2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泽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祚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杨平,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陕0104民初102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平名下价值3950000元的财产。2021年7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平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多美歌酒店有限公司、西安秦德艺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平名下价值395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闵永军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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