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与***、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2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红安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绍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