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春天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春天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644号

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邱洪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曦,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春天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春天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