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644号
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600号。
法定代表人:邱洪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曦,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春天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7楼3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春天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