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诗佳,四川安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2单元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纯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9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被上诉人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911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朦朦
审判员  任文磊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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