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19116号
原告: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2单元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纯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琴,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诗佳,四川安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润地产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帆建筑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迪、肖琴,被告蓝润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诗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帆建筑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蓝润地产公司向启帆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蓝润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8日蓝润地产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数份,经过连续背书由启帆建筑劳务公司持有其中四份,金额共计1,000,000元。汇票到期后,其要求蓝润地产公司付款被拒,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蓝润地产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取得票据需基于真实交易,启帆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存疑。该法第53条和57条规定,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时,应当将汇票退回给蓝润地产公司,涉及到利息支付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收据。蓝润地产公司付款后需由启帆建筑劳务公司配合完成线下票据金额的结清,并在收到款项后在票据系统上操作追索,将票据退回至蓝润地产公司的票据系统。确保蓝润地产公司付款后票据责任解除,避免其在承担了相应的清偿责任后,票据权利未终结,再次重复追索。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编号为210365109202620210208856828504、2103651092026
20210208856828875、210365109202620210208856828906、21036
510920262021020885682845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载明,出票日期:2021年2月8日,到期日期:2021年8月7日,出票人:蓝润地产公司,收票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2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2021年2月10日,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四张汇票进行了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均为四川东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日,四川东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四张汇票进行了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均为启帆建筑劳务公司。票据状态均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本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信息完整,背书连续,汇票合法有效,持票人启帆建筑劳务公司有权据此主张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启帆建筑劳务公司提示承兑人付款被拒,有权向出票人蓝润地产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对启帆建筑劳务公司主张蓝润地产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汇票到期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本院确认蓝润地产公司应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
综上,启帆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汇票票面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0元,由蓝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梦
书 记 员 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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