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09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2单元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纯梁。
原告***与被告四川启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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