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发、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陈**发,男,42岁,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安有。
被告:桐柏县中等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周祖伦。
原告***与被告陈**发、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县中等职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胡明启
书记员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