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4809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恒,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时有安,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兆润,镇平县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7.2元,减半收取110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姜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