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4民初416号
申请人: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建设大道与玉神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9GR31R0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333786R。
法定代表人:时有安,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账户1714********的存款9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百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期限至2024年1月16日;
二、对申请人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行账户1714********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16日。
案件申请费2,020元,暂由申请人南阳市本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