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兴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兴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兴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38号A2幢B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东营兴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东营兴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10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营兴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纠纷是否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工程施工地点是否在东五路、汾河路没有证据佐证,原审裁定认定不清。涉案合同签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生效之前,本案不应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提交了与被上诉人东营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高科技走廊一期外墙涂刷工程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可以确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东营市东城开发区东五路以东、汾河路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承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纠纷发生在该解释生效后,应当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