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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3215号 原告:***通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罗星路农贸市场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8668777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仕阳镇夏沙港琴桥湾小区7-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85C5T73。 原告***通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通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对自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单秀丽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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