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行审120号
申请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执法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执法总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江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20年9月7日,被申请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申请人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付罚款义务。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执行裁定。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上海江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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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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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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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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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