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特33号
申请人: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0421U。
法定代表人:黄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瑾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于,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申请人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大同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
审判员苏渝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