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84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杨福财,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5709201775,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润民村一组3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6656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盐城万盛谷物加工有限公司、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盐城万盛谷物加工有限公司、徐某银行存款598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982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盐城万盛谷物加工有限公司、徐某名下价值598万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209825201201001024899的账户存款5980000元。2021年4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某向本院提交解除部分保全金额申请书,请求解除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的被申请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209825201201001024899的账户存款598万元中的300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某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209825201201001024899的账户存款298万元。
二、上述保全措施实施后,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3209825201201001024899的账户存款59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