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019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6656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葛玉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凤,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丰区永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桥镇大桥小街河西。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恒松,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书林,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华,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峰,江苏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福泰祥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60216436X,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鸿鸣金属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汉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丰区永盛建材有限公司、沈恒松、张建华、南通福泰祥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8元,减半收取计8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茅小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建华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