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6656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计6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季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桢
书 记 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