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61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琴(系***之妻),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66656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案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8元,减半收取12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娜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