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众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3)津0102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或查封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38741.74元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孔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