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7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海洋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7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施工便桥、桩基工作平台养护与拆除费用7421376.85元,看管施工现场的交通船租金、房屋租金、柴油购置费合计43887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2021)琼72民初41号案件受理费570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66701.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中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5宗海域使用权、持有26家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执行财产。上述海域使用权以及持有的股权本院已轮候查封和冻结,尚不具备执行条件。
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海口东海岸XXX建设项目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未清退,以及海口市江东大道XXX项目应得收益将按期结算向被执行人拔付。本院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止付前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向本院支付。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清退公示期已经结束,但何时清退发放保证金无法确定。考虑到上述保证金退还时间以及项目收益审查发放的不确定性,本案目前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期待保证金或项目收益等的发放执行。鉴于本案执行款项到位的不确定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的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琼7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需要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