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4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和平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95647782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甘1124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工程款700000元,并以基数700000元,从2020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677元,由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3)甘1124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昊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