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3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5709503X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784328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3)浙1023民初325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3240.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10432.41元,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安、不动产、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存款金额为少量,暂时不宜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向首封法院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金台区马营路7号院9号楼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向首查封金台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依法参与分配。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7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3年11月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23执20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