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南荒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执保154号
申请人: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老店街路通家园590-4号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丛景好,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南荒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办事处南荒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社区主任。
申请人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南荒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南荒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南荒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的查封期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为三年,动产的查封期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世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