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214执恢13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11874438X8,住所地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景好。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32XC,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古盛贵。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为其他案由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普民初字第170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80000.00,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辽宁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查,2013年12月2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利息予以放弃。本院已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9)普民初字第170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