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030号
原告:郑偏军,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钱营镇李毫庄村北钱营矿区东侧一区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0年3月13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郑偏军、***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郑偏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偏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