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财保4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村北钱营矿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3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