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325民初46号
原告:***,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现年约46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现年约42岁,现住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奇台县商业街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696546-9
法定代表人:包万军,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奇台县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无法找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东新电控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胥维
审判员杨磊柯
人民陪审员王丽霞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元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