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66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民族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