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民族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王鹏,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商业街金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来云林,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华泰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奇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王鹏、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丽乡村公司)、宏星华泰公司(2022)新2325执1292号案件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宏星华泰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支行×××账户中人民币330,000元,宏星华泰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奇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325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宏星华泰公司的异议请求。
奇台县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10月25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325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费用332,018.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被告王鹏未给付的款项向原告**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新2325执1292号,该案案款至今未履行完毕。2022年9月19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新2325执保619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载明申请执行人为案外人奇台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为宏星华泰公司,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屯河支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200,000元(肆佰贰拾万整)”,裁定书下方空白处备注:执行案号①(2022)新2325执1292号33万,**;②(2019)新2325执2169号标的300万,汇民小贷;③(2020)新2325执恢214号54万,金小军。经与上述裁定承办人核实,该冻结裁定未备注冻结金额330,000元为(2021)新2325执1205号高常虎、李培云与金晓军、张振昌一案冻结金额。
奇台县人民法院认为,(2020)新2325民初1715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宏星华泰公司和美丽乡村公司对被告王鹏第一项判项未给付的款项向**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在奇台县人民法院执行王鹏未能履行案款后,对宏星华泰公司和美丽乡村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宏星华泰公司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宏星华泰公司和美丽乡村公司均负有履行义务并不存在履行的先后顺序,至于美丽乡村公司是否向宏星华泰公司和王鹏结算付款,双方之间应另案处理,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本案案款。宏星华泰公司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宏兴华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22)新2325执异40号执行裁定,并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查封。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人与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后,由王鹏挂靠在复议申请人名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王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剩余部分工程款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不与王鹏结算也不向王鹏给付工程款,在此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未得到任何利益。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开发投资者与实际控制人,本案应当由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承担给付义务。复议申请人在本案中至今未获得奇台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即未获得任何利益,原审法院查封冻结复议申请人账户,有悖于等价有偿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复议申请人在本案中并不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复议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获得任何的收益,现却被判决要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宏星华泰公司和美丽乡村公司均负有履行义务,并不存在履行先后顺序......”这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奇台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并驳回申请人执行异议的行为实属不当。
**、王鹏、美丽乡村公司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奇台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5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鹏因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宏星华泰公司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照该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奇台县人民法院依据该判决冻结宏星华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相应存款并无不当。故宏星华泰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宏星华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执异4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桂琴
审 判 员 郑 延
审 判 员 赵建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蒲婷婷
书 记 员 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