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25民初717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永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云南滇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06006956725825,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B区671号。
法定代表人魏兴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滇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滇茂公司已私下向其履行了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任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