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34**民初756号

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路**金尚俊圆**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亚洲旅游论坛永久性会址项目

法定代表人:李存孝,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海公司)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论坛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退还原告《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152,239.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办公采购合同》中的货款723,497.15元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03.45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3月30日、2018年2月5日分别签订了一份《香格里拉亚洲旅游论坛国际旅游主题商务休闲区项目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智能化工程合同》)和一份《香格里拉项目星级酒店IT、办公电脑、办公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办公采购合同》)。在该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己经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也未按约定接收货物。为了解决上述两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两份合同的后续解决事宜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其中,就《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在质保期三年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原告质保金152,239.27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贰佰叁拾玖元贰角染分),原告在设计及施工的范围内为被告提供《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内的技术支持。就《办公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最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数额为723,497.15元(大写柒拾贰万叁仟肆佰玖拾柒元壹角伍分),被告应当在酒店开业满2个月时,根据酒店的经营收入情况,给出具体的还款计划,但必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款项的全额支付。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则原告有权停止《办公采购合同》中的质保责任;且被告必须无条件提前退还原告《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152,239.27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贰佰叁拾玖元贰角柒分);同时按照《办公采购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中断《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服务。然而截止起诉时,《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2019年12月20日)已经届满,被告并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给出相应的还款计划,更未支付尚欠的货款。原告为了催促被告还款,不断地发函,专门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按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原告认为:《协议书》是双方为解决前期合同履行中的后续问题而达成的最终解决方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未按《协议书》履行其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科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香格里拉亚洲旅游论坛国际旅游主题商务休闲区项目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2017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其国际旅游主题商务休闲区项目的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保修等货物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设计、包施工、包设备的方式进行承包,合同总价为6,284,556.30元,被告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85%工程款,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到98%的工程款,剩余2%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退还。

2.《香格里拉项目星级酒店IT、办公电脑、办公物资采购合同》复印件,证实2018年被告又向原告采购办公电脑、设备、音箱等用品,合同总价为1,034,544.65元;同时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证明《香格里拉

亚洲论坛国际旅游主题商务休闲区项目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已经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

4.《工程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复印件,证明《香格里拉亚洲论坛国际旅游主题商务休闲区项目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535,630.32元

5.《协议书》,证明:①.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总体结算并对被告欠款的具体金额、支付时限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约定。②.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办公物资采购合同》的剩余货款723,497.15元;如果不能按期履行,则应当提前退还《智能化工程合同》的质保金152,239.27元,并支付采购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被告亚洲旅游投资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经庭审,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科海公司与被告亚洲旅游投资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2018年2月5日分别签订了一份《香格里拉亚洲旅游论坛国际旅游主题商务休闲区项目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和一份《香格里拉项目星级酒店IT、办公电脑、办公物资采购合同》。该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己经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也未按约定接收货物。为了解决上述两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两份合同的后续解决事宜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其中,就《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在质保期三年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原告质保金152,239.27元,原告在设计及施工的范围内为被告提供《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内的技术支持。就《办公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最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数额为723,497.15元,被告应当在酒店开业满2个月时,根据酒店的经营收入情况,给出具体的还款计划,但必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款项的全额支付。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则原告有权停止《办公采购合同》中的质保责任,且被告必须无条件提前退还原告《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152,239.27元,同时按照《办公采购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中断《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服务。截止起诉时,《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2019年12月20日)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给出相应的还款计划,未支付尚欠的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科海公司与被告亚洲旅游投资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亚洲旅游投资公司未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对于2017年3月30日及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两份合同进行协商,就《智能化工程合同》协商约定: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在质保期三年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科海公司质保金152,239.27元,原告科海公司在设计及施工的范围内为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提供《智能化工程合同》约定内的技术支持。就《办公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最终确认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尚欠原告科海公司的货款为723,497.15元,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应当在酒店开业满2个月时,根据酒店的经营收入情况,给出具体的还款计划,但必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款项的全额支付。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则原告有权停止《办公采购合同》中的质保责任,且被告必须无条件提前退还原告《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152,239.27元,同时按照《办公采购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中断《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服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内容履行义务,故原告科海公司要求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退还原告《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人民币152,239.27元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办公采购合同》中的货款723,497.15元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03.454.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科海公司要求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两份合同书产生的纠纷,两份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违约后应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双方在2019年4月17日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方对此作出了让步,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亚洲论坛投资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采购合同》中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23,497.15元,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3,454.00元。

二、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的质保金人民币152,239.27元。

三、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科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2.00元,由被告迪庆州亚洲旅游论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晓鹏

人民陪审员  杨云开

人民陪审员  周韵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