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终1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桥**冠垣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女儿),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上诉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述介绍*增干活,并且由案外人高立新安排工作,在二审中****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证据,拟证实其与案外人***、高立新之间存在分包关系,结合以上,应追加案外人***、高立新参与诉讼,以查明本案事实。且*增在工作中是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尚未能调查清楚,基于此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建议加强调解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