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2财保210号
申请人:***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有庄镇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经开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申请人***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071.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071.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1元,由申请人***泓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