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26财保4号
申请人: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苗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鸦庄支行账号为4991××××8928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蔚县燎原立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永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相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