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代理人:韩旭辉,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家口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