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赵龙,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上诉人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是上诉人系依法成立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住所地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并非公司登记地及实际办公住所地;二是赵龙的住所地没有在桥东区,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住所地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三是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条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桥东区,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是上诉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桥东区;二是赵龙的现住址在桥东区,上诉人称赵龙身份证显示的桥西建设街9号楼是其户籍地,而且建设西街9号已拆迁不复存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是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赵龙身份证载明其住址是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赵龙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桥东区,但未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登记地在经济开发区,因此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家口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凤青审判员姜红有审判员李志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刘      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