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3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5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白腊树村九组建始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6546098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228292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80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80万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巴东县厚德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向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