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2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6546098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远恒,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5104631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始县民族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9.6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987.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2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