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与某某、向方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22民初919号
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诉被告***、向方兵、恩施州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于2021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就本案进行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广源五金电器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63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行煌
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