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015号
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建始县业州镇北环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2MA48DM125M。
经营者:饶斌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斌(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65460984L。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柏腊树村九组建始大道中段(建始县民族医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叶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苏(特别授权),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系公司股东。
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与被告***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始县业州镇武兴金属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6.00元,减半收取计4133.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