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执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柏腊树村九组建始大道中段(建始县民族医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65460984L。
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大文,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建始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风情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32603282XY。
法定代表人:傅笳。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始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22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2267元(已兑付);被执行人登记有位于建始县业州镇安乐井村二组元泰广场的房屋,经本院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22执78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荣
审判员 黄志佳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