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42967。
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特别授权),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振韬(特别授权),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申请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因与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宜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6月10日,宜昌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鄂2822财保3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民身份号码:)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限),冻结期限为1年。2020年9月24日,申请人宜昌市众基物贸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民身份号码:)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中的、地方性银行中的296万元存款解除冻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俊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