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财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5GA79。
法定代表人:邓世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静(特别授权),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鄂28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105万元为限),前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8101××××975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友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