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财保6号
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5GA79。
法定代表人:邓世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静(特别授权),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105万元为限)。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105万元。2021年11月18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10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1××××××××)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10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宜昌钢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友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