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山(特别授权),恩施市崔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1468538XK。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华(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2022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