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006号
原告:***,女,生于1986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清,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皓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因双方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00元减半收取24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