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3民初4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西侧佳园小区1幢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满龙,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0164414Y。
被申请人:董玉戈(曾用名胡笑燕),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
原告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强璐德音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玉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冀1123民初476号民事裁定,冻结武强璐德音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玉戈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董玉戈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账号为6217********账户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董玉戈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账号为6217********账户银行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振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