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河北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03民初1306号
原告: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康宁街西侧佳园小区1幢4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0164414Y。
法定代表人:刘满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真,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与英才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560458327X。
法定代表人:杨子舟,董事长。
被告:河北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嘉和广场B座16层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C1K85B。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原告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梅薇
书 记 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