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9141号
原告: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渝州路18号第3层(自编号: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55717705M。
法定代表人:刘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六,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11627395X。
法定代表人:谭功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亚建司)与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金建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亚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莺、吕凤六,被告拓金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亚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重庆市融创津南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1号及2号地块)”的《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桩基劳务工程款967,978.1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被签订了关于“重庆市融创津南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1号及2号地块)”的《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重庆市融创津南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1号及2号地块)旋挖成孔开孔单相机械全部专业分包给原告,并对单价、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在施工期间,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对单价进行了变更。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1号地块,后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施工,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告报结算,工程款为659,260.18元、钢板租金3300元、进出场费20,000元、误工费568,000元,共计1,250,560.18元。被告在支付282,582元后,余下967,978.18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拓金建司辩称,同意解除《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对两份《建设工程结算书》真实性认可,应付工程款为519,727.68元,加上129,806元(413.46m×240元/m+72.8m×420元/m,即对量无异议,单价未变更),已付款282,582元。潘瑞是公司负责成本的人,无结算权利,公司对《江津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停工损失确认单》中潘瑞签字认可,但钢板租金3300元、进出场费20,000元,均是原告分包项目的投入,不应再单独计算。《施工日志》是原告单方记录,《停工损失确认单》也是原告自行打印的,所主张的停工天数、损失标准无事实依据,对误工费568,000元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永亚建司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原告永亚建司(乙方、分包人)与被告拓金建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甲方将位于江津区四屏镇的“重庆市融创津南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1号及2号地块)”旋挖成孔开挖单项工程机械全部专业分包给乙方,合同暂定金额100万元。其中,第三条约定:“((一))承包内容:旋挖机钻成孔达到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护筒埋设和不采用钢护筒锁口护筒的设埋工作;其中在埋设1米左右的锁口护筒时,乙方自备吊车、挖机等辅助设备;乙方负责桩芯砼(商砼甲方提供)浇注;清理桩头充溢砼但不剔打桩帽;成孔前孔位清平,孔桩土石方、淤泥场内转运,并清孔、清渣;钢筋笼((钢筋甲方提供)制作、吊运安装,声测管(甲方提供)绑扎安装;桩基声测和动测检验或抽芯检测等所涉及的本合同的人工配合工作内容;成孔所需的所有工具及劳保用品,包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二)承包方式:单项工程承包,包括钻孔所需的设备及人工费、砼浇筑人工费、钢筋笼制作吊装所需的设备及人工费等。((三))承包单价:1.承包综合单价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进出场、机械就位、钻孔((不分土石成分、不分干湿作业))、护筒、降水、清孔、清渣、沉渣检测、钢筋制作及安装、混凝土浇筑及养护、声测管埋设、岩石取芯、成品保护等。全部施工内容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钢筋、混凝土、声测管甲供)、机械费、管理费、风险费、赶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利润及税金。2.计量方式:乙方旋挖机实际开挖深度(开挖实际标高与桩底标高之差)结合设计桩径按深度或体积计量,多次成孔按实收方计量。3.桩直径小于等于1.1米则按240元/m计价。4.桩直径大于1.1米则按220元/m³计价。5.如因地质原因成孔期间孔内垮塌,采用低标号混凝土及时回填,由甲方提供混凝土,二次成孔的按原单价的50%计量(桩井口未设护筒导致塌孔除外),单价按120元/m³计价。6.因地质原因需下钢护筒的按所下钢护筒的实际长度计价,在原单价的基础上增加180/米计量计价,则桩径按扩大10厘米计量。7.乙方钻出的土石方转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距离约定在500米范围内。(四)乙方设备进场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连续停工超过十天,甲方应补偿乙方的机械折旧费用5000元/天,天气、地质原因除外。”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1.甲方按开发商划款批次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甲方收款五个工作日后支付乙方已审核合格工程量的85%工程款,余款在有所有工作内容完成后两个月内与甲方对好结算,并在双方确认无误后三个月内全部结清尾款。2.工程款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或现金,乙方在领取工程款前应向甲方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税费由乙方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在审理中,原告举示微信记录及无双方签字、盖章的《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称在2020年12月2日,甲方员工王宁将此合同电子版通过微信发给乙方股东暨工程负责人雷宁辉,将单价从240元/m调整为260元/m,窝工费调整为8000元/天。被告提出是2#地块协商过程中的文件,双方并未形成合意。经核查微信,此合同是王宁发给雷宁辉后,雷宁辉增减、填充后发给王宁的版本,无证据显示双方已达成变更合意。
另外,甲方人员潘瑞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1号结算书),结算额为519,727.68元。2021年3月8日,甲方人员潘瑞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2号结算书),打印载明“单价260元/m和440元/m(带钢护筒),量分别为413.46m和72.8m,工程款分别小计107,498.3元和32,034.2元”,潘瑞在此结算书后签署意见“只对量请核价”。
原告为主张钢板租金3300元、进出场费20,000元、误工费568,000元,举示以下证据:
1.《江津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载明“钢板的租金,10元/吨·天,4块钢板总重量11吨,也就是一天110元租金,钢板5月26日进场到6月21日共计27天,租金3300元,进出场费20,000元”,潘瑞签署意见“只对进场时间不做结算依据”。
2.《停工损失确认单》,载明“兹融创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现场确认旋挖2020年12月11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31日存在停工现象共计14天”,此单由原告打印盖章,潘瑞于2021年3月9日仅签字,未注具体意见。
3.2020年6月、9月和10月的《施工日志》,主张停工期间:2020年6月3日至23日、2020年9月10日至18日、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8日、2020年12月16日至20日、2020年12月23日至31日共计71天,按变更后的合同约定8000元/天计算停工损失568,000元。《施工日志》摘要梳理如下:
年月
日志摘要
2020.06
3
今日未钻孔,上午清孔,下午收方3根,浇筑10根,共计完成32根……
4
停钻1天,施工场地等待换填
5
停工1天,上午公司安排车子拉渣石换填32号楼
6
停工1天,32号路换填还未到位,没法开钻
7
停工,因下雨场地还未换填好
8
停工,因这两天一直下雨,道路无法施工,场地也没法换填
9
停工,等待场地换填
10
停工,等待场地换填
11
停工1天,到目前为止旋挖机已经第8天停工,项目部还是没做任何措施
12
停工1天
13
已停工10天,四面山上的雨水太多了,天天催项目部,他们也没办法
14
停工1天
15
停工,项目部还是没安排换填
16
停工1天,下午项目部开始安排换填
17
下午32号楼26号桩开钻至2米,由于场地换填不够,铺垫了钢板还是没法钻桩
18
上午32号楼再次铺垫石头和钢板,还是无法钻桩,下午甲方、项目部都到现场探讨具体方案,需后天答复
19
停工,等待项目部改方案
20
停工,等待方案
21
转护筒上车拉回重庆库房,下午拆机器等待转场
22
主机安全到达重庆大渡口工地
23
雨下得太大,附件和挖机无法转场
9
10
下雨没开工
11
下雨没开钻
12
下雨没开钻
13
下雨没开钻
14
下雨没开钻
15
下雨没开钻
16
下雨没开钻
17
下雨没开钻
18
7#成孔10根,没有收方。由于没有硬化,商混进不到现场
21
转场41#楼架空层,由于下雨,没有道路,养钻机作准备工作
22
下雨没开钻
23
下雨没开钻
24
没开钻
25
下雨没开钻
26
下雨没开钻
27
没开钻
28
开孔31#桩、4#桩,开孔3米缩孔,有积水,场地需拉毛石铺垫,需要下钢护筒及机械设备
29
下雨没开钻
30
停工一天,等待场地
10
1
等待场地,停工一天,盘点:……
2
等待作业面
3
下雨没开钻
4
下雨没开钻
5
下雨没开钻
6
下雨没开钻
7
下雨没开钻
8
下雨没开钻
9
下雨没开钻
10
下雨没开钻
11
下雨没施工
12
下雨没施工
13
下雨没施工
14
下雨没施工
15
下雨没施工
16
下雨没施工
17
没施工
18
没施工
另查明,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发票,被告已付款282,582元。
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成立及部分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当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永亚建司具有相应资质,双方签订的《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解除《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当庭表示同意解除,本院确认此合同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
关于被告应付款项问题。被告对1号结算书的金额519,727.6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号结算书,原告依据无双方签字、盖章的《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主张单价调增为260元/m和440元/m(带钢护筒),因该合同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原告微信发给被告的电子版,双方未签字、盖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调价合意,并且潘瑞在2号结算书中签署“只对量请核价”,故单价应分别按约定的240元/m和420元/m(带钢护筒)计算,2号结算单小计为129,806.4元。关于钢板租金、进出场费,根据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进出场……全部施工内容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江津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所涉钢板属于原告自身完成承包项目的投入,潘瑞签署“只对进场时间不做结算依据”意见,也达不到被告认可钢板租金、进出场费另行计算的目的,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停工损失,原告依据《停工损失确认单》《施工日志》主张损失。本院认为,《停工损失确认单》签证单,虽经潘瑞签字,但只能证明有14天存在停工现象,因何原因停工并未明确。另外,合同约定“乙方设备进场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连续停工超过十天,甲方应补偿乙方的机械折旧费用5000元/天,天气、地质原因除外”,此折旧费在性质上相当于停工损失,此条适用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二是连续停工超过10天;三是天气、地质原因除外。原告依据2020年6月、9月和10月的《施工日志》主张的停工期间,经本院审查摘要,大多因下雨未施工(开钻),或简单的“没施工”不清楚原因,或者不满足因甲方原因连续停工10天的条件。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56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649,534.08元,已付282,582元,尚余366,952.08元。因合同约定“乙方在领取工程款前应向甲方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原告在起诉前因结算金额未定而未开票,现结算金额已确定,原告应依约开具价税合计649,534.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内凭原告所开发票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6,952.08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市融创津南四面山运动小镇项目(1号及2号地块)”的《桩基土石方劳务分包合同》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原告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开价税合计649,534.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原告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6,952.08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永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承担3900元,被告承担3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禹婷
书记员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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