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42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1162739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195360。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09民初95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 申请人重庆市拓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总对总查询、点对点查询及本地四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2022年6月14日已继续冻结,期限一年)。本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土地一处(2020年9月15日查封,期限三年),经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2年9月1日,本院在该案中未执行到其他相应款项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9执4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 琴 -1-